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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4张某诉x市某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一、诊疗事实经过 张某,女x岁,201x年x月x日因腹部不适就诊于x市某某医院,患者在该院检查两天后,医院没有查出什么问题,患者也感觉问题不大了,(见x月x日病程记录),准备出院,医院安排患者做造影,如果没事就回家了。 x月x日患者行造影后X检查:见部分胃底位于膈上,可见食管胃环,疝囊显著,考虑食管裂孔疝。x月x日在全麻下行食管裂孔疝修补术。术后患者说话有些不利,肢体活动完全正常,x月x日CT

- 202507-08患者吴某某就诊天门市某医院案例事件起因 患者吴某,2017年2月22日23时30分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2天”就诊天门市某医院,入院诊断急性阑尾炎,医方于2017年2月23日凌晨给患者紧急手术。患者术后第一天腰背部及左下肢疼痛及麻木。 请市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会诊考虑为神经损伤,于3月6日转市一医院神经内科治疗,4月20日患者好转,4月24日患者入住中医康复科,8月2日患者好转出院。 后医患发生医疗争议,患者

- 202507-08郭某就诊山西某医院过错陈述据院方病历记载:郭某某,女,19xx年生,201x年x月x日因间断性下腹疼痛伴外阴不适x月余就诊于山西某医院,x月x日妇科超声检查示:宫腔内可见范围2.2*1.2cm无回声区,内见少许絮状回声,双侧卵巢显示不清,提示:宫腔内回声不均。宫颈LPT(201x年x月x):未见癌细胞和上皮内病变细胞,轻度炎症。宫腔镜检查(201x年x月x日):宫颈黏连,探针分离部分黏连后进入宫腔,见宫腔内多量胶冻样及粘稠

- 202507-08李X就诊山西省X医院医疗过错陈述2022年6月25日患者李X因外伤就诊被告医院,被告医院以“骨盆骨折”收入该院骨科,初步诊断为左髂骨骨骨折、左髋臼骨折、左趾骨支骨折,后院方给患者行左下肢骨牵引及对症治疗,2022年7月1日上午8点医方给患者在腰硬麻醉下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患者出现意识不清,院方给予抢救治疗,后患者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1日12点30分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 第一、李X住院病历当中2022年6月

- 202506-28郭某就诊山西省某医院医疗过错陈述患儿郭某201x年正月因右手拇指有个小肉瘤就去山西省某医院就诊,后医生说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一年后再检查,20xx年x月x日我们来检查的,做了心脏彩超检查,拿结果去找杨x主任看结果,杨主任问了我们孩子的体重,看了房间隔缺损的大小,然后建议现在做手术正好。家属说现在还是疫情期间,主任说现在疫情不严重了,可以做。家属说现在天气太热,能不能到过段时间再来做手术,主任说现在不是太热的时候,做了手术四五天就

- 202506-28刘xx就诊某省某医院过错陈述据院方病历记载: 刘xx,男,x岁,因摔倒致全身多处淤青,1小时于20xx年x月x日8时xx分,就诊某省某医院急诊科,查体:神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胸廓对称,胸廓挤压征阳性,腹部平坦,四肢活动尚可,诊断为:多发伤。10时xx分给予留观,II级护理,流食,对症支持治疗。11时xx分,患者出现昏迷,意识不清,瞳孔散大,头颅CT示: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右

- 202506-28某人和某医院医疗纠纷代理词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等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案经人民法院委托太原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医学鉴定,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责任,原告已就被告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202506-19黄xx就诊武汉X医院医疗过错陈述原告叶xx的母亲黄xx自2018年11月17日因宫内孕13周开始在被告武汉X医院建册进行产检,其后黄xx分别于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3日、2019年4月2日、4月17日、4月24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6日在该院进行产检。 原告黄xx于2

- 202506-19李某就诊山西X研究所医疗过错陈述山西省卫生厅: 患者李某,女,62岁,2011年1月11日就诊山西省**研究所,入院诊断:胃癌全切术后,腹腔多发转移。住院治疗21天,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患者间歇服用氯芬待因片止痛,3月1日,患者家属找到主管大夫张某某,希望使用一些*更好的药物,张某某给患者开具*使用吗啡缓释片,一天一次,一次60mg口服。3月2日患者家属去药房取上药,回家之后当天晚上给患者按照*剂量使用了该药,患者服药之后一直

- 202506-19郑xx就诊山西省某医院的医疗过错陈述20xx年x月x日凌晨x点左右,原告因右下肢肢体活动不能就诊山西省某医院,医方诊断“脑出血”,据山西省某医院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神志浅昏迷,强痛刺激可睁眼,左侧字体可见不自主活动,痛刺激可睁眼,左上肢偶可定位,肌张力不高,右侧刺激可屈曲,患者入院时按照出血性脑卒中分级:患者属于一级(轻度为意识清楚或浅昏迷,轻偏瘫),并没有达到二级中度昏迷,肢体完全偏瘫的情况。(见外科学第229页) 山西省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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