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X就诊山西省X医院过错陈述(原告)
编辑:2023-09-08 14:35:34
原告冯X因子宫内膜局部可疑病变就诊于被告山西省X医院,入院诊断:子宫内膜癌,2021年11月15日,被告医院给原告进行了腹腔镜下全宫+双侧附件+盆腔淋巴切除术。手术时间约3小时,期间赵X主任将切除的组织拿到手术室外给予家属查看并解释“手术很成功顺利,依她多年的经验不需要进行后期治疗”,11:20患者回到病房后家属发现尿袋有鲜红血液,并予以告知大夫及护士。术后当天患者腹部疼痛剧烈,无法忍受,并伴有恶心、呕吐症状,左侧后腰部(肾区)疼痛尤为剧烈,无法平卧,用止疼泵无法缓解疼痛症状。患者及家属多次告知主管柳大夫此情况,柳大夫告知家属左侧后腰部没有其他器官不明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疼痛,故也未做任何处理及检查。此疼痛症状一直持续,恶心、呕吐症状加重无法正常饮食,但医方连续三天未做任何处理。在术后第三天时,患者突然感到*内有液体流出,并伴有会阴部及腹股沟的肿胀,排尿困难,疼痛持续存在,家属询问医生后被告知可能是*残液,不予以处理。术后第四天患者如厕时突然全身颤抖伴有大量出汗,无法站立,腰部疼痛剧烈,会阴部肿胀加重,*有分泌物不间断大量流出,患者在家属搀扶下躺倒在病床上,并告知柳医生,柳医生通知进行化验检查,诊断为术后电解质紊乱,随后医方调整治疗方案。术后第五天医方在患者各种症状并未缓解的情况下告知患者出院,患者以为这是术后的常见情况于是办理了出院。
患者出院回家后依然感到全身无力,伴恶心呕吐,饮食差,腹部及左侧后腰部疼痛,下腹部内有液体波动感,*内仍然有大量的分泌物流出并逐日增加,同时患者面部水肿及会阴部水肿逐日加重,会阴部水肿成硬结状,排尿不畅,期间患者电话咨询柳医生,柳医生建议口服莫西沙星,并告知行腹腔镜子宫全切除术后左腰部不会受影响。
11月23日柳医生电话通知患者病检结果已出,需要住院进行放射性治疗,该情况与赵X术前告知的不需要放化疗相矛盾。患者于2021年11月30日入住山西省X医院放疗腹盆二科,住院期间患者在2021年12月1日22:00到12月2日04:00出现过两次*有大量液体涌出,将被褥全部浸湿。12月2日7:00患者按照医生的要求喝水约1000ml准备8:00做放射放疗定位,从8:40开始患者*内有大量液体不停涌出,顺着大腿流到地面,纸尿裤及衣服完全浸满。放疗科主任给患者急查B超,才发现了患者左肾积水,左侧输尿管中上端扩张、下段显示不清。当天下午13:00左右患者家属将患者目前的所有症状电话告知妇科一病区赵X主任,赵X主任让患者12月3日早晨在妇科一病区等待。
12月3日早上8:00左右患者在妇科一病区见到了赵X主任,赵主任告知患者家属说目前的情况没啥大问题,做一个膀胱镜小手术,放一枚支架就可以了,手术时间只需要几分钟。此时患者家属要求进行泌尿系造影明确手术部位,但赵主任却一直说没有必要,在她上午开始手术前的空隙就可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家属强烈要求进行泌尿系造影下,医方给患者进行了美蓝试验,确诊了*漏液,后医方在患者家属的多次强烈要求下给患者做了泌尿系造影,后造影结果显示:左侧肾盂、肾盏未显影。
2012年12月3日17点50分医方在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书的情况下开始给原告进行手术,手术进行大约50分钟左右时原告听到了泌尿科赵主任的谈话,内容为:“导丝进入体内后就找不到另一端在哪里”。大约70分钟后手术失败。医生遂决定实施剖腹探查术,与家属沟通并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并询问手术原因,与赵X主任提出要求请泌尿科医生见面。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泌尿科陈主任与家属见面,讲述了病情及膀胱镜手术失败的原因,以及下一步进行剖腹探查手术的必要性,家属要求知道手术的名称,陈主任说此次手术为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切除术后创伤造成的输尿管损伤修复术。该手术持续到当晚23:30分,用时约6小时左右。赵X告知患者因泌尿外科护理不到位,所以安排患者入住妇科一病区,在住院期间,患者反复出现泌尿系感染,尿液呈乳糜状,家属多次要求泌尿科会诊,但医方一直未予安排,赵X主任告知患者因医保年底结算必须出院,故患者于2021年12月29日办理了出院。
2022年1月3日原告因泌尿系感染、顽固性盆腔痛就诊山西省XX医院泌尿外科,经山西省XX医院的治疗原告泌尿系感染逐渐得到控制。2022年2月23日原告就诊山西省XX医院,于2022年2月28日在该院取出左侧D-J管,在取管时原告才知道2021年12月3日被告医院给原告做的是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原告2022年3月8日就诊北京X医院,在做PETCT时发现原告存在左肾积水,后因伴有腰部疼痛原告就诊该院泌尿外科经B超确诊左肾积水,输尿管上段扩张,泌尿科大夫看了患者在山西省X医院的病历及山西省XX医院膀胱镜诊断报告单后,说手术记录中的手术名称和实际行使的手术不相符,膀胱再植术后逆行感染的可能性大,可能要重新放管,但因为这个再植术的解剖位置特殊,可能放不进去,实在不行话只能造瘘,这时原告才知道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的严重性,后患者在山西省XX医院经SPECT检查,原告的左右肾功能已经中度损害,势必将来要面对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手术,给原告生理及心理带来严重的伤害。后原告在2021年4月因*就诊山西医科大学X医院,又被告知因腹腔感染已经出现不全肠梗阻。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如下诊疗过错:
第一、原告方对医方提交的冯X2021年11月10日--11月19日住院病历及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医方已经承认病历存在篡改,鉴定机构应依法认定被告承担篡改病历的全部责任,原告将保留向行政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故法律法规是认定医方过错的重要依据。故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认定被告医院承担篡改病历的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本案患者的病历资料已经被*篡改,不具真实性,不具备鉴定的基础,不应受理,应依法认定医方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被告医院在庭审中明确承认患者术后并没有插*引流管,医院自认篡改病历。
故2021年11月10日--11月19日住院病历当中2021年11月16日9点10分主任医师查房记录记载:“*引流管通畅,引流液淡红色,约100ml”,2021年11月17日15点29分日常病程记录记载“*引流管通畅,引流液谈红色,量少”,2021年11月18日10点54分主任医师查房记录记载“*引流管通畅,引流液谈红色,量少,今日拔除*引流管”,上述内容不属实,患者术后根本没有*引流,医院记载上述引流情况,明显不真实。属于篡改病历的严重情形。被告医院解释16日、17日、18日病程记录当中关于*引流管的相关记录是错误的,是下级医生粘贴以前病历所导致,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根本不成立,应视为其对病程记录不真实的自认。
4、16日、17日、18日病程记录没有记载患者术后出现的严重问题,以此来鉴定对原告明显不公。
首先,患者11月15日手术后返回病房时,我姐(职业医生)和妹妹同时发现尿袋里有鲜血,并第一时间和护士医生反映了,然后说是正常现象,说需要记术后尿量,并让我爱人及时清空尿袋的尿液,由于当时也没有多考虑,也不可能留照。但医方15日病程记录记载尿液引流袋颜色正常。《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40页指出:术后镜下再观察双侧盆底输尿管是否有损伤的方法有四点:1尿袋内尿液如果是鲜红色,镜下必须详细检查输尿管是否损伤。
我出了手术室回到病房后,由于有止疼泵一直没有关闭和充足的心里准备,疼痛感还可以忍耐,第二天早上间歇关闭止疼泵,我疼痛的发出的惨叫声,我姐在电梯间都能清楚的听到,上午护士给拔出了止疼泵后,我疼痛难忍,告诉我老公赶紧让他找医生止疼,否则我就直接跳楼了!他急忙找护士和医生,又把止疼泵找回重新安好,全部用完后才拔出。2、拔除止疼泵后,我左侧腰部的疼痛持续不时的出现剧烈的疼痛,每天都去找柳大夫反映情况,柳大夫每次来了按压后说,做个腹腔镜手术,咋可能腰部疼痛,这里(腰部)又没有啥器官!更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查和治疗!《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7页指出:术后大多数情况下输尿管损伤常伴有急性症状。发热和助脊角压痛提示急性肾孟肾炎的可能,但在盆腔手术后出现这些症状、体征则需要考虑输尿管损伤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检查血肌酐,肾脏超声和IVP。
5、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住院病历当中12月4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7日、12月9日、12月12日、12月15日病程记录中所有记载“尿液色清”的记载不真实,原告坚决不认可该病历。
但根据调取的山西省XX医院2022年3月21日首次病程记录可以看出:患者3月前因尿道*瘘在山西省X医院行腹腔镜探查、开腹左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术,术后出现尿痛不适,尿液呈浑浊状。患者在被告医院行开腹左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术后出现尿痛不适,尿液呈浑浊状是基本事实,患者也有相关照片可以证明术后的尿液呈乳糜状,但医方却全部记载为尿液清,试图掩盖其对患者泌尿系感染治疗不利的事实,事实上患者从山西省X医院出院后马上转入山西省XX医院进行严重的泌尿系感染的治疗,故该多次病程记录当中记载患者“尿液色清”的内容明显是不真实的。
6、被告医院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住院病历中11月30日首次病程记录、12月3日术前小结、12月3日转入记录、转入记录、12月29日出院小结当中均记载:“术后患者*间断流液,现为进一步诊治就诊我科”,从上述记录可以看出医方自认患者术后*间断流液,该自认的内容与该病历16日、17日、18日、19日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无异常、*无血性分泌物等明显不一致。
7、医方病历篡改掩盖患者电解质紊乱的问题:18日(术后第三天)上午九点多,我突然感觉心慌,剧烈的恶心呕吐,大汗淋漓,浑身发抖,家属去找柳大夫,急查了电解质后,柳大夫告诉我和家属说是电解质紊乱,后进行补液处理。我拿到法院给的病例才发现化验报告显示电解质正常,(主任医师18日查房记录,电解质正常)根本不存在电解质紊乱的问题!柳大夫故意隐瞒实情,真实的病因并没有检查处理。
第二、医方在11月15日给患者行子宫内膜癌手术术中未行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术,存在不妥,事实上造成患者无法准确进行病理分期以指导临床治疗,给患者带来可能的转移隐患、健康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
《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第613页指出:按照FIGO 2009年手术病理分期,子宫内膜癌患者都应该同时做盆腔及腹主动脉旁淋巴结清扫,判断其有否转移,以确定治疗方案。
《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第612页指出:三、治疗方式选择:对于子宫内膜癌初始治疗前大致可分3种情况:(1)肿瘤局限干子宫体:即临床上的I期包括IA期、IB期(C1、C2、C3)。能手术者,手术时需要行腹腔细胞学检查、全子宫+双附件切除+系统性盆腔、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术。
第三、尽管从文献报道来说腹主动脉淋巴结转移率较低,但对于I期患者还是可能发生转移的,故医方术前未就否进行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术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和交行病理分期以指导临床治疗,给患者带来可能的转移隐患、健康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
《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613页关于子宫内膜癌的手术范围指出:Ⅰ期子宫内膜癌全子宫切除基本没异议,主要对盆、腹腔淋巴结清扫尚有一定争议。根据手术病理分期的标准,即使是IA期,也要进行*手术分期,包括全子宫、双侧附件、盆腔淋巴结清扫及腹主动脉旁淋巴结清扫。但根据文献报道,ⅠA期(肌层无浸润)盆腔淋巴结及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转移率1%;ⅠB期(肌层浸润<1/2)盆腔淋巴结转移率6%,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转移率1%;IC期(肌层漫润>1/2)盆腔淋巴结转移率25%,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转移率7%。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即使是IC期,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转移率也不高。
第三、医方在11月15日给患者行子宫内膜癌手术术中未送冰冻切片,存在不当,且未与家属沟通就是否腹主动脉旁淋巴结活检进行沟通,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选择权问题,事实上事实上造成患者无法准确进术后辅以放疗,应承担全部责任。
《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615页指出:子宫内膜癌腹腔镜子宫切除术三、手术方法及步骤。。。。。6.切除子宫具体方法及步骤请参阅子宫切除有关章节。标本取出后立即剖视,肉眼初步判断后送冷冻切片,如果肌层浸润≤50%,术前诊断为Ⅰ期,应该与家属充分沟通后,可以考虑进行镜下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及腹主动脉旁淋巴结活检。
第四、医方在11月15日给患者行子宫内膜癌手术术中未行盆腔淋巴结清扫,存在不当,应承担全部责任。
从手术记录第九条来看,医方仅是超声刀切除髂外动脉血管表皮淋巴结2枚,左侧盆腔淋巴结2枚。
第五、医方在2021年11月15日腹腔镜子宫切除术知情同意书当中未见开腹手术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存在不当。事实上本案当中如果进行开腹手术,输尿管损伤的机率将大大减小,该不当与患者后期出现的输尿管损伤,输尿管膀胱置入术、不全肠梗阻、反复泌尿系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当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六、据术前检查及11月15日手术记录显示,患者盆腔不存在粘连、输尿管发育异常、走行变异的自身问题,进一步说患者自身没有任何问题,本案患者因子宫切除导致泌尿系损伤完全是医方未尽谨慎义务、手术不当所造成,该不当与患者后期出现的输尿管损伤,输尿管膀胱置入术、不全肠梗阻、反复泌尿系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就目前医疗水平来说,腹腔镜下早期子宫内膜癌手术引发的输尿管损伤主要出现在腹主动脉淋巴清扫术当中,但本案子宫内膜癌手术并不包括腹主动脉淋巴结清扫,在此情况下出现了输尿管损伤实在说不过去。《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625页指出:腔镜下早期子宫内膜癌手术主要在于对腹主动脉淋巴清扫并发症防治,包括术中出血及输尿管瘘。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12页指出:妇科腹腔镜手术泌尿系统损伤的原因:1.对盆部泌尿系统镜下解剖不熟练,特别是出现盆腔粘连引起泌尿系统脏器变位时,即可以出现损伤。2.镜下操作技术不娴熟镜下操作技术娴熟与否,不仅体现在手术时间的长短,更体现在并发症的多少。手术过程中遇到粘连、出血等情况,由于操作技术不熟练,很容易造成泌尿系统损伤。3.医师缺乏手术经验自从腹腔镜手术问世以来,热情*高者依然是年轻的医师们。然而,由于年轻的妇科医师缺乏盆腹腔粘连特别是严重粘连的分离的经验,缺乏熟练的全子宫切除,特别是腹腔镜下广泛全子宫切除术、盆腔淋巴清扫术的技术,而泌尿系统的损伤恰恰都发生在这些手术中。4.盆腹腔的严重粘连·腹部手术史和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常引起严重的粘连,膀胱、输尿管移位,腹腔镜手术分离时,找不到明确的解剖界限,分离过程中导致损伤。5.对操作工具原理不了解腹腔镜手术是一种工具依赖性的手术,而且大部分都是使用电能源的工具,使用电能源不当常是泌尿系统损伤的主要原因。6.医师操作失误*严重的损伤莫过于医师操作失误,如术时忽视了电容量耦合作用致泌尿系统脏器电腹击伤,导致术后损伤的局部坏死组织脱落引起膀胱、输尿管瘘。
134页关于输尿管损伤的原因:1.输尿管发育异常2.输尿管走行变异3.操作失误引起输尿管损伤,腹腔镜手术是设备依赖性手术,手术操作技巧对术者的要求更高,如果镜下操作不熟练,就会损伤输尿管,操作失误导致输尿管损伤的类型主要是:1手术时误钳输尿管造成的夹伤(图8-95);2缝扎子宫血管或重建盆底时误扎输尿管;3手术时部分或全部横断输尿管;4重建盆底时造成输尿管阻塞性成角;5在出血点不清楚的情况下盲目钳夹盆腔深部血管止血,可以导致输尿管损伤。术中不谨慎,不细致都可能造成损伤。4.输尿管热损伤5.分离输尿管时的损伤
法律依据:2020年司法部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能力认证中,妇产科手术致输尿管损伤均认定为主要责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页第306页指出“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比如,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
第七、医方11月15日子宫内膜癌手术中对输尿管损伤识别和预防不到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1、术中未及时识别,及时处理。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8页指出:输尿管损伤的治疗方法由其发现的时间决定,有手术中发现损伤及术后发现的损伤。根据报道,手术时发现的输尿管损伤不到30%,绝大部分都是术后发现的,因此,提高术中对输尿管损伤的认识十分必要。.严密观察手术过程中发现输尿管轻微损伤或一过性损伤,但基本上未影响其功能时可自行恢复、如术中轻微的输尿管肌层的电热损伤、一过性的轻微钳夹、下段输尿管分离时造成的输尿管周围水肿,都可以让其自然恢复和愈合,但术后必须严密观察排尿及症状。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9页指出:输尿管损伤是腹腔镜手术中*为严重的并发症。预防输尿管损伤,关键在于术中及时识别,及时处理。避免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和肾脏功能减退。
2、结束手术前检查不到位。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9页指出:妇科内镜医师必须养成一种结束手术前检查输尿管完整性的习惯。无论采用镜下窥视、膀胱镜或输尿管插管等方法,术者必须确切地评价输尿管的完整性。经静脉注入色素实验是一种有效且方便的方法。
3、手术记录过于简单,内容当中未见有对输尿管进行相应保护、预防损伤等内容的记载。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40页指出:预防输尿管损伤*关键的步骤是术中能辨认出输尿管的走向。。。。。术中仔细分离并小心止血 输尿管周围盲目的止血(无论是电凝止血还是缝扎止血)都有可能损伤输尿管。。。。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输尿管损伤的预防,手术时只要谨慎、小心.输尿管损伤是可以降低到*少,甚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游离输尿管时保护输尿管的血液供应。。。。腹腔镜广泛全子宫切除术时需要游离输尿管,在腹腔镜广泛手术分离盆腔段输尿管时不要过度游离输尿管,尤其不要损伤输尿管鞘膜,以保证输尿管的血液供应。如果分离输尿管时损伤其鞘膜,将会造成该段输尿管局部缺血,引起组织坏死和瘘管形成。腹腔镜广泛全子宫切除术时由于要高位切断卵巢血管,必须暴露盆腔段输尿管。镜下确认输尿管的位置后,在其上方1-1.5cm 处剪开阔韧带前、后叶,一直到达进入子宫颈的位置,尽量使输尿管紧贴腹膜,以保持血液供应。。。。。切断漏斗韧带时避免输尿管损伤。。。。打开““隧道”时避免输尿管损伤。。。。切除盆腔淋巴结时避免输尿管损伤。
第八、从医方11月15日术后当天忽略患者尿袋有血情况,到患者术后第一天出现左侧后腰部(肾区)疼痛尤为剧烈,再到患者第三天出现*流液,再到拔除引流管时间明显延长,再到18日化验白细胞、C反应蛋白明显异常,发热存在,再到11月19日安排出院不当,再到离院期间患者多次咨询主治医生等诸多问题,医方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事实是明确的,该不当*终导致患者丧失输尿管保守治疗放置支架的处理手段,进而导致患者不得不面对输尿管手术治疗的损害后果,该不当与患者后期出现的输尿管膀胱置入术、不全肠梗阻、反复泌尿系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患者上述症状、表现有客观化验结果、体温单、拔管时间、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重要的是医方自行制作的病历资料也自认上述事实。医方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出院记录当中“术后患者*间断流液,现为进一步诊治就诊我科”的记载。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8页指出:保守治疗 即放置输尿管支架。放置输尿管支架能使修复中的输尿管保持稳固而不易移动,促进输尿管上皮和平滑肌的再生,减少吻合处的尿管渗漏,使输尿管保持正常的管径,防止硬化并减少输尿管成角的张力。但放置输尿管支架也有可能引起感染,所以放置后应使用*。支架必须选用合适的大小,置人管腔中对输尿管管璧不造成张力。放置输尿管支架应该在膀胱镜下进行。一般情况下,术中误伤了输尿管但又不至于导致输尿管坏死情况下可以放置输尿管支架,如在输尿管肌层上长时间的电凝止血或在输尿管上钳夹,使肌层组织局部暂时缺血、变白,镜下观察后局部组织血运逐步恢复,为防止术后输尿管功能的损害,术中应故置输尿管支架,2周后拔除。此外,术中发现输尿管肌层局部受损,但镜下明确没有看到尿液渗出或即使有尿液渗出,其损伤面积极小,同样可以术中放置输尿管支架,术后严密观察尿液的量及性质,8~10周拔除支架。术后出现少尿,经lVP证实输尿管狭窄,可以放置输尿管支架,8-10周拔除,一般*较好。
1、患者11月15日术后回病房后,患者的姐姐(职业为医生)看见患者尿袋里系有鲜红色血液,当时就问大夫原因,大夫说没事。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40页指出:术后镜下再观察双侧盆底输尿管是否有损伤的方法有四点:1尿袋内尿液如果是鲜红色,镜下必须详细检查输尿管是否损伤。
2、患者术后第一天即出现明显输尿管损伤的表现,但医方未予重视、未查明原因、未行早期诊断,存在不当。
2021年11月15日术后当天患者腹部疼痛剧烈,无法忍受,并伴有恶心、呕吐症状,左侧后腰部(肾区)疼痛尤为剧烈,无法平卧,用止疼泵无法缓解疼痛症状。患者及家属多次告知主管柳大夫此情况,柳大夫告知家属左侧后腰部没有其他器官不明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疼痛,故也未做任何处理及检查。此疼痛症状一直持续,恶心、呕吐症状加重无法正常饮食,但医方连续三天未做任何处理。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7页指出:早期诊断是决定预后的关键,输尿管的横断和部分输尿管外膜损伤应尽量争取在术中发现,而另一部分输尿管外膜损伤也应通过术后密切观察腹胀或排气延迟等异常表现而尽早发现。术后大多数情况下输尿管损伤常伴有急性症状。发热和助脊角压痛提示急性肾孟肾炎的可能,但在盆腔手术后出现这些症状、体征则需要考虑输尿管损伤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检查血肌酐,肾脏超声和IVP。
3、患者在术后第三天时,患者突然感到*内有液体流出,并伴有会阴部及腹股沟的肿胀,排尿困难,疼痛持续存在,家属询问医生后被告知可能是*残液,不予以处理,存在明显不当。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7页指出:*内有尿液流出可能是输尿管损伤的*初征兆。
同时指出:如果术中损伤输尿管时形成了新鲜的通道进入*的切口(如在经腹全子宫切除术中)溢出的尿液*终会流向*残端排出,形成输尿管*瘘。如果术中损伤输尿管时,其溢出的尿液进入腹膜腔并聚积在腹腔内,则形成尿性腹水和尿性腹膜炎。
4、医方11月15日术后护理记录单有尿管引流液量的记载,但未见有任何*引流液量的记载,病程记录当中也仅有*引流液的描述,故无法有效证明医方术后对患者*引流液量尽到了严密观察的义务,结合患者陈述术后*流液明显增多的陈述,可以判定医方未早期发现患者*流液增多的客观事实,以致于未医方能早期发现患者输尿管损伤的证据,延误治疗事实明确。
5、医方病程记录记载:11月18日拔除了尿管和*引流管,患者11月15日当天手术,18日即为术后第四天,规范来说原则上术后48小时拔除引流管,从医方拔管时间来看,患者引流液还是很多的。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7页指出:术后引流管渗液 腹镜广泛全子宫切除术加盆腔淋巴切除术、复杂的腹腔镜手术等,术后都从腹部或*放引流管,一般术后第一天引流液相对较多,第二天就明显减少,术后48小时拔除引流管。如果术后第二天引流液仍然多则要考虑输尿管损伤。
《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625页指出:四、术后处理,3.注意引流液排除情况 术后一般都放置引流管(可以从*放置,也可以从腹部放置),如果术后24小时引流液明显增多,应该查找原因,尽早排除输尿管瘘。
6、医方安排患者11月19日出院,明显不当,延误了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时机。
11月18日术后第四天患者如厕时突然全身颤抖伴有大量出汗,无法站立,腰部疼痛剧烈,会阴部肿胀加重,*有分泌物不间断大量流出,患者在家属搀扶下躺倒在病床上,并告知柳医生,柳医生通知进行化验检查,诊断为术后电解质紊乱,随后医方调整治疗方案。术后第五天医方在患者各种症状并未缓解的情况下告知患者出院,患者以为这是术后的常见情况于是办理了出院。
这个不是电解质紊乱的问题,是肾功能损害的表现,医院给输了浓钠,事实上没有查清原因,化验结果不支持电解质紊乱,为什么告家属是电解质紊乱?这时应该查明原因的。
从医方11月18日临时医嘱可以看出来,当天化验结果白细胞明显增高、中性粒细胞比例增高,C反应蛋白80多,高于正常值的八倍之多,结合患者16日、17日的体温增高,患者当时感染明显存在,医方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7页指出:输尿管损伤的术后临床表现及其出现时间因其类型和部位而不同。单侧输尿管损伤在术后可能会出现肾孟肾炎症状、侧腹疼痛,如果术后出现腹胀或排气延迟、*或腰痛,不明原因发热、少尿、腹腔积液、伤口渗液、腹膜炎、盆腔肿块、血尿以及白细胞增高,应考虑输尿管损伤的可能。
7、患者2021年11月19日出院后,到2021年11月30日第二次入住山西省X医院的11天当中,原告多次与被告医院柳医生通话,有通话记录为证,但其说没事,该不当极大的延误了患者输尿管损伤的早期治疗。
患者出院回家后依然感到全身无力,伴恶心呕吐,饮食差,腹部及左侧后腰部疼痛,下腹部内有液体波动感,*内仍然有大量的分泌物流出并逐日增加,同时患者面部水肿及会阴部水肿逐日加重,会阴部水肿成硬结状,排尿不畅,期间患者电话咨询柳医生,柳医生建议口服莫西沙星,并告知行腹腔镜子宫全切除术后左腰部不会受影响。
第九、医方在2021年11月30日--12月29日治疗当中存在明显不当,应承担全部责任。
1、医方2021年11月30日电话告知患者来院放疗,请问放疗的依据是什么?不排除其意在掩盖其输尿管损伤的诊疗失误的可能性。
医院错误手术导致患者的原发病治疗的延误,因为时医院建议放疗,25次放疗。
我们要说,医方已经确定患者为1B期,为什么让放疗?放疗的依据是什么?山西省X医院放疗科的工作人员和患者说的,放疗是要有依据的。
从病理结果来看,患者并没有淋巴转移,为什么要放疗呢?医方建议患者放疗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不排除其意在掩盖其输尿管损伤的诊疗失误的可能性。
《实用妇科腹腔镜手术学》612页指出:三、治疗方式选择:对于子宫内膜癌初始治疗前大致可分3种情况:(1)肿瘤局限干子宫体:即临床上的I期包括IA期、IB期(C1、C2、C3)。能手术者,手术时需要行腹腔细胞学检查、全子宫+双附件切除+系统性盆腔、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术。术后病理如肌层浸润>50%,*好辅以术后*治疗,如有淋巴结转移术后辅以放疗。
2、2021年11月30日患者第二次住院以后,将*大量流液的事实如实告知妇产科赵主任,但赵主任依然无视患者病情的严重性,直至12月3日在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霞才给患者进行了泌尿系造影明确了诊断,随后紧急在当天晚上才进行了输尿管治疗,医方无视患者生命、延误治疗的事实客观存在。该不当与患者后期出现的输尿管膀胱置入术、不全肠梗阻、反复泌尿系感染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11月23日柳医生电话通知患者病检结果已出,需要住院进行放射性治疗,患者于2021年11月30日入住山西省X医院放疗腹盆二科,住院期间患者在2021年12月1日22:00到12月2日04:00出现过两次*有大量液体涌出,将被褥全部浸湿。12月2日7:00患者按照医生的要求喝水约1000ml准备8:00做放射放疗定位,从8:40开始患者*内有大量液体不停涌出,顺着大腿流到地面,纸尿裤及衣服完全浸满。当天下午13:00左右患者家属将患者目前的所有症状电话告知妇科一病区赵瑞霞主任,赵X主任让患者12月3日早晨在妇科一病区等待。12月3日早上8:00左右患者在妇科一病区见到了赵X主任,赵主任告知患者家属说目前的情况没啥大问题,做一个膀胱镜小手术,放一枚支架就可以了,手术时间只需要几分钟。此时患者家属要求进行泌尿系造影明确手术部位,但赵主任却一直说没有必要,在她上午开始手术前的空隙就可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家属强烈要求进行泌尿系造影下,医方给患者进行了美蓝试验,确诊了*漏液,后医方在患者家属的多次强烈要求下给患者做了泌尿系造影,后造影结果显示:左侧肾盂、肾盏未显影。随后医方当晚给患者做了手术。
3、医方2021年12月3日给患者进行了长达70分钟的膀胱镜检查,但未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存在不当.
腹腔镜属于手术及特殊检查的一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民法典当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4、医方2021年12月3日在膀胱镜手术进行了70分钟后不成功的情况下,告知患者需要开腹手术,该妇科手术知情书明确载明开腹行输尿管支架置入,但实际实施的手术为:左侧输尿管膀胱植入,存在明显不当。
《全国医院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十六、 手术管理工作制度5. 手术中如确需更改原订手术方案、术者或决定术前未确定的脏器切除,使用贵重耗材等情况时,须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12.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病人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同意。
5、医方在膀胱镜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中转开腹手术当中,在存在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未征求患者意见直接给患者进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存在明显不当,该方法存在膀胱输尿管反流的危险,与患者目前反复的泌尿系感染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我们从手术记录当中可见“探查见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左侧子宫动脉跨过输尿管处输尿管狭窄,分离粘连段输尿管部分坏死,遂行左侧输尿管膀胱植入”
事实上输尿管并非简单坏死问题,当时患者在做膀胱镜过程中,因无麻醉意识清楚,听到泌尿外科的陈主任说,导丝进入腹腔了,找不到另外一头的输尿管了,反复尝试后,陈主任说了四次赵瑞霞的名字,再试一次不行就算了,*后一次不行后所有的器械全部撤出来了。
《妇科腹腔镜手术并发症防治》138页指出:手术治疗,输尿管损伤的手术治疗方法很多,包括输尿管修补、输尿管端端吻合、输尿管膀胱吻合、输尿管膀胱种植等,可以在腹腔镜下进行,也可以中转开腹进行。输尿管损伤的手术*好由泌尿外科医师进行。
(1) 输尿管修补。
(2) 输尿管端端吻合术:盆段输尿管损伤时需要端端吻合术,它可以在损伤发生时或以后的延期修补时进行。吻合前*好放置双J型输尿管支架,它能长时间放置在输尿管中而不引起梗阻,不在手术部位引起异物反应。
(3) 输尿管膀胱植入术:该方法由于有产生膀胱输尿管反流的危险,现在临床上比较少用。该术式常被称为“鱼嘴术”,
(4) 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对于发生在输尿管膀胱连接部上5cm处的输尿管损伤,可以进行输尿管膀胱吻合术。
6、根据2021年12月3日手术记录记载:术者赵X,助手:柳X,孙X,手术记录的*下端,赵X作为术者签字,助手柳X在旁签字,可以看出赵X和柳X作为妇产科医生给患者完成了本应泌尿外科医生进行的左侧输尿管膀胱置入术,涉嫌超范围行医,属于严重的违规违法,*重要的是该不当也是造成医方错误给患者行左侧输尿管膀胱置入术的主要原因。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7、医方私自修改手术方案未告知家属存在不当,且更改了手术方案后,术后也未告知家属,医方隐瞒患者存在主观故意,直到患者在拔除输尿管支架时才直到当时做的是输尿管膀胱置入术,严重的侵权了患者的知情权。
2021年12月3日被告医院赵X主任明确告知家属做的是开腹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事实上,医方给患者做的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内留置D-J管,该手术与医方介绍的双J管置入术对人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更为恶劣的是,医方术后并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的真实情况,患者在第二次手术后还多次询问赵主任,输尿管两端能不能长住了?赵主任一直告患者没有问题,故患者一直坚信医方给患者做的是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直到患者2022年2月28在山西省XX医院取管时才知道真实情况。
8、医方在患者行膀胱置入术后,将患者安排在妇产科治疗,患者一直泌尿系感染,多次向医生反映,但医生置若罔闻,一直不安排会诊,以致于延误患者病情治疗,导致患者双侧肾功能的严重损害,医方应对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时患者提出要求转入专业科进行治疗,但医院把患者转入妇科,患者究其原因,当时医生说泌尿科的护理和放疗科的护理都不到位,所以才让你转入妇产科,后来患者因反复感染多次要求泌尿科会诊,但妇产科始终没有安排会诊。时间也很长的,12月3日--112月29日,中间反复感染,有照片作证,应该也有化验结果。
1月2日出院后,患者着急去了省XX医院住进了泌尿科。1月3日--3月1日因肾积水处理泌尿系问题。
9、患者目前经山西XXX医院诊断为局限性腹膜炎,完全系医方延误治疗导致腹膜炎的发生,医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当中医方过错明确,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输尿管损伤,输尿管膀胱置入术、局部腹膜炎、反复泌尿系感染、左侧输尿管积水2.4、左右肾功能损伤、延误术后放疗时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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