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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就诊于太原市某医院过错陈述


编辑:2025-03-15 20:11:24

陈某,女,32岁,于2015年怀孕,怀孕后从2016324日在被告处建孕检档案,之后一直在该院产检,做了多次B超,确诊双胞胎,医方均告知产妇胎儿没有问题2016614号原告在被告生产,先后分娩两个婴儿,护士将婴儿从产房抱出来说两个孩子当中一个孩子是肠外翻,孩子在不停的哭,家属让医护人员抢救,但院方说抢救不活了,没办法,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抱离,之后家属就再未见过该婴儿,后确证该婴儿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原告在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行按期产前检查,结果一直未见异常,临产后在被告处进行分娩,产出缺陷新生儿,被告有明显的过错。

依据:2012年卫生部颁布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常规产前超声检查(II级)载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307)号)规定,初步筛查六大类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如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因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因此腹壁缺损导致的肠外翻是产前B超必须查证的疾患,但由于医方失职导致未能查明,存在过错

第二医方涉及放任死亡的严重责任过失。在孩子出生后,该病是医学上可以治疗的疾病,但医方却未尽全力抢救,未经的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剖宫产记录:胎儿出生后,脐部可见缺损,裂孔大小为3*3cm,部分肠管从裂孔出外露。阿氏评分:3分。未予积极抢救。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医方严重过失导致患儿的死亡,应承担完全的全部的赔偿责任,请鉴定中心能够客观公正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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