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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就诊山西**研究所医疗过错陈述


编辑:2024-08-13 15:55:33

山西省卫生厅:

患者李某,女,62岁,2011111日就诊山西省**研究所,入院诊断:胃癌全切术后,腹腔多发转移。住院治疗21天,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患者间歇服用氯芬待因片止痛,31日,患者家属找到主管大夫张某某,希望使用一些*更好的药物,张某某给患者开具*使用吗啡缓释片,一天一次,一次60mg口服。32日患者家属去药房取上药,回家之后当天晚上给患者按照*剂量使用了该药,患者服药之后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家属感觉睡的香甜,难得睡个好觉也就没太在意,直到第二天下午三点左右,家属见患者还未醒来,觉得有所不对,当即家属给主管大夫张某某打电话询问原因,是否是药物的问题。张某某在电话里解释说和药物没有什么关系。大约下午五点左右,张某某给患者家属打来电话说:赶快来医院看一下,家属这时如梦初醒,但为时晚也,患者已停止呼吸。

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以下重大过错:

1、院方未尽高度谨慎义务,医生开具*时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来使用药物,以至于在患者*初使用本品时开出60mg的中毒量,此举与患者后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吗啡缓释片说明书写道:“*初应用本品者,宜从每12小时服用10mg20mg开始,根据镇痛*调整剂量,以及随时增加剂量,达到缓解疼痛的目的。吗啡过量可致急性中毒,成人中毒量为60mg”院方事后辩解道:患者使用过氯芬待因片,按照使用剂量来算,不能按照*初使用本品来对待。我们要说该种说法纯属狡辩。说明书当中明确写明:“*初应用本品者”,请注意其中“本品”的含义,而并非“本类”药物。

2、本品为缓释制剂,其半衰期较长,在临床使用当中,往往在较长时间后出现药品说明书所述的不良反应,其时间规律与患者实际情况相吻合。并非医方辩解的:“如果是中毒的话,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不良反应。”另外,据说明书记载:个体间可存在较大差异。每个人在出现不良反应的时间上也会有很大差异。

3、患者出现中毒症状后,患者家属致电医生,主管医生却未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不认为是药物的不良反应,未建议患者及时返院治疗,以至于失去了中毒后及时救治的机会,*终导致患者不治身亡。

4、院方开具*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诊疗规范交待患者家属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该药物的具体用法。药房供药时也无相关说明书,以至于*终由于多方疏忽,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院方负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院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请贵厅予以认真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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