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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某保健院电子病历认定违法修改,最终法院认定全部责任


编辑:2023-05-26 11:23:07

2019年1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的母亲袁某因阴道出血及腹痛就诊被告修水县某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孕39周,当时接诊的医生给袁某做了一个孕检,在办理好住院手续袁某来到了病房,医生让袁某在病房休息一下,产妇和老公说:反正现在医生也没有让我做什么,肚子也不是很痛,要不你帮我洗个头。于是产妇就在病房里洗了个头,这时大约11点多,有个医生给袁某做了胎心监测检查,医生看了结果后说:胎儿有点缺氧,胎儿心跳有点不好,后医生让袁某开始吸氧(鼻吸氧)。到了十二点左右袁某吃了饭后,医生又给袁某做了几个胎心监护检测,检测胎儿还是缺氧状态,袁某又问医生怎么办?医生还是让袁某吸氧。
下午袁某羊水破了,医生让袁某自己去产房,袁某去了产房后,当时肚子上绑的监护设备,袁某从旁边的监护仪上看到胎心不好,产妇也问医生,医生说也是缺氧。当时产妇旁边的陪护人也看到了。此后袁某肚子一直很痛,医院好几个人过来轮番检查,袁某感觉很不舒服,要求剖腹产,但医生说:再等等,你这个不要剖腹产,因为小孩很小。然后袁某又等了大概十几分钟,袁某第二次向来做妇检的医生要求进行剖腹产,但是医生依然以“小孩儿快出来”为由再次拒绝袁某的请求,让袁某再等等。
后来在产妇的反复要求剖宫产的要求下,医生叫来他们的主任,主任上来后给产妇做了检查后,依然让产妇再等等。大约等到差不多四点左右,袁某第四次要求医生进行剖腹产,说:如果再不剖的话,小孩有什么事,我老公杀人的心都有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医生才同意进行剖宫产。
随后医生把袁某推到了手术室,但是到了手术室主治医生还在询问:确定要剖腹产吗?一打麻药,说不定小孩就下来了,你就要痛两次的。袁某说:没事,只要孩子没事,痛两次也没有关系。这时医生才开始给袁某进行剖宫产,经剖宫产原告于16点47分出生,当时原告就哭了一声,医生就和身边的人说:赶快送去二楼抢救。后来医生把原告抱到手术室门口,原告的姨外婆将原告抱到二楼的新生儿科交给医生进行抢救。当时抢救时,家属看到抢救的医生从原告的嘴里抽了好几杯羊水,后来医院还给原告作了一个头颅CT,报告上显示颅内出血。医生说要把原告赶紧送到江西省儿童医院去抢救,然后家属就坐上医院的救护车赶往江西省儿童医院,在路上父亲问被告医院的医生,原告脸上这么大一个血块是怎么回事?医生说是因为缺氧导致的。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22时转入江西省儿童医院,入
院诊断:新生儿肺炎并呼吸衰竭,新生儿脑病,原告在该院治疗16天,于2019年2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重症肺炎,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脑病。原告出院后开始在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诊断为:脑性瘫痪。现如今原告竖头不稳,不会翻身,不会独坐,不能行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本案原告父母经人介绍来到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医疗纠纷团队到当地修水县立案起诉。经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了电子病历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提供的患者的电子病历共存在31次修改行为,共存在12处内容被修改、删除和插入,该电子病历不真实”,鉴定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病历不真实。根据原告提供的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在电子病历确认医方病历不真实的情况下,均直接认定被告医院承担推定的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伪造、篡改、涂改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医院承担全部的推定的责任。后医方上诉,现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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