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桑某就诊晋中市某三甲医院过错陈述


编辑:2021-06-07 16:45:02

据院方病历记载:患者桑,男,81岁,2017611日下午,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言语不利,口齿不清,烦躁、胡言乱语,伴行走困难等就诊于被告医院急诊科,给予行头颅CT检查示多发性脑梗死,为求进一步治疗入住神经内科。入院诊断为:脑栓塞(急性期,心源性),心律失常,心房颤动伴快速心室反应,偶发多源室性早搏,心室颤动,双侧肺炎,I型呼吸衰竭,肺栓塞?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应急性溃疡,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入院后给予地西泮,米达唑仑,奥氮平对症治疗,613日下午患者出现发热,最高温39度,痰多,粘稠不易咳出,行胸部X线示双肺感染,给以美罗培南抗感染治疗,61321时左右血氧饱和度下降,心率波动,胃内抽出咖啡色样物质,请呼吸科、急诊科、消化科医师会诊给予抗感染、控制心率复查心肌酶等,经过治疗心率转为正常,血氧饱和度仍低,痰多,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616243分,患者出心率高达147/分,呼吸33/分,血压155/84mmHg,血氧饱和度87%,请呼吸科和心内科会诊后,给予西地兰及胺碘酮控制心率,胃肠减压及奥美拉唑静脉泵入。340分行气管插管和呼吸机辅助通气,病情出现好转迹象。2055分出现心室颤动,心室率200/分,血压下降至63/38mmHg,给予心脏电复律,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治疗2059分,患者血压测不出,心率为0次,经过抢救,患者于20176162148分,宣布临床死亡。

我方认为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入院后一级护理,重症监护,气垫床,而后发生严重的肺部感染,院方的治疗行为有明显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径的因果关系。

患者1218时入院后,肺部未见干湿啰音等异常体征,呼吸,血氧饱和度均正常,而13日即出现右肺肺炎,痰液较多,粘稠,不易咳出,体温高达39度,13日下午15时才下:吸痰必要时的长期医嘱,131752分肺部X显示:双肺感染,2220分的病重护理记录记载:痰,20ml,可见院方的呼吸系统的护理治疗存在的明显的过错。

第二、患者入院时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急性期,心源性),出现烦躁,给予地西泮,奥氮平,米达唑伦等药物后,烦躁症状减轻(是否存在颅内压增高引起抽搐,用药后被掩盖)。12833分给予给予5%葡糖糖注射液500ml,违反诊疗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第14页:脑梗死的具体治疗方案:急性期的一般治疗:1、保持呼吸道通畅,减轻脑缺氧,监测血气,预防和治疗压疮,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预防肺栓塞,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调整血压;3、控制血糖;4、颅内高压和脑水肿。脑水肿一般在发病后3-5天达到高峰。脑水肿得处理原则:减轻颅内压,维持足够的脑血液灌注,避免缺血恶化,预防脑疝。脑梗死急性期应限制液体入量,5%葡糖糖液可能加重脑水肿,故应慎用。

第三、患者诊断为心源性脑梗死,心律失常,心房颤动抗凝治疗,13日使用低分子肝素4000iu15日使用依诺肝素钠注射液4000iu,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第15页:脑梗死的具体治疗方案:3.抗凝治疗:(3)方法:1)一般急性脑梗死,原则上不推荐抗凝治疗,2)溶栓治疗患者,溶栓治疗患者24小时后可以开始抗凝治疗,3)心源性脑梗死(心房颤动患者),首选华法林制剂4-6mg/d,逐步调整INR ,使之控制在2.0-3.0之间。不能使用华法林时,可以使用氯吡格雷75mg/d4)低分子肝素和肝素治疗脑梗死的临床疗效尚无肯定的结论,一般不首先推荐。

第四、重症监护仪的记录按照规定你们的要求提供图谱,这个是有规定,必须要提供的,如果不能提供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话:18635181919
邮箱:365780254@qq.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体育路口阳光大厦七层

关注我们
Image
版权所有:山西医疗纠纷律师网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晋ICP备20001784号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